起 诉 书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10月1日,被告人毕某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本区**大厦棋牌室、**路**棋牌室开设赌博窝点,组织吴某某、袁某某、全某某、陈某甲等人进行四川麻将赌博,并按自摸一把抽2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比例抽取头薪牟利,累计赌资至少为93650元。2019年10月1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博窝点,现场查获赌资筹码7230元,头薪筹码74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筹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邵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袁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全某某、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毅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55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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