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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小区**栋**单**室2019年1月23日犯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毕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在任丘市香港街一处民宅内成立赌局,并组织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郑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在该赌局中抽头、放款渔利,涉及赌资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2、辨认笔录:辨认人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建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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