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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队。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毕某某联系朱某某到其石粉厂收购废铁。2019年10月14日上午,朱某某带工人程某某驾驶柴油三轮车11时许到达毕某某的石粉厂内。双方商谈将磕石机及配套电机以折旧价格17000元卖给朱某某。为方便吊卸,在朱某某到达前,毕某某已找人对磕石机底座与槽钢焊接部分进行了切割。因朱某某没有携带专业起吊设备,无法吊起重达2吨多的磕石机,后毕某某无证驾驶场地的铲车对磕石机进行非正规起吊。第一次磕石机没有被吊起,毕某某随即打方向调整位置,同时让朱某某查看没有吊起的原因。在朱某某查看的过程中,毕某某第二次强行起吊,磕石机被吊起后,出现无规则旋转、摆动,碰撞到朱某某,使其坠入坑中。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庞某某、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队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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