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大道**号**小区**幢**室。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毕某某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街上的**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接到同事董某某反馈车间内的分切机出现故障。当日12时57分许,毕某某找来公司设备技术员被害人陈某某对分条机进行维修。随后陈某某对该分条机进行维修,但陈某某在维修工程中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并将自己的上半身钻入分条机内部更换机器零部件。董某某在现场协助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毕某某在分条机东侧的工作台整理订单材料。
当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毕某某在接到生产计划员的催单电话后,违反作业中的操作规定,疏于观察工作环境、未能注意到被害人陈某某的状况,便直接走到分条机东侧按下了控制设备压料辊闭合的按钮,致使分条机上下两个压料辊异向闭合将被害人陈某某背部挤压住,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因挤压性窒息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2日日,被告人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77177****。
2.所有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贰份。
4.涉案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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