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10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5年11月,被告人毕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山集体山林内开挖林地建养殖场、盖彩钢瓦房及平整场地,造成原有林地严重毁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毕某某开挖的林地面积、森林类别进行鉴定,面积为9958.2平方米(折合14.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二、盗伐林木罪
1、2019年8月6日至11日,被告人毕某某在未征得双柏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同意和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山集体山林内陆续砍伐云南松23棵,经聘请林业工程师检测计算,被毕某某砍伐的23个云南松伐桩立木材积(蓄积)为4.7519立方米。
2、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毕某某在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夏某某同意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村****山林(也称***)砍伐云南松树10棵,经聘请林业工程师进行检测计算,被毕某某砍伐的10个云南松伐桩立木材积(蓄积)为2.0001立方米。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毕某某将**村***山集体山林内、**村****山林内砍伐的林木使用车牌号为云******的货车拉运至双柏县**木材加工厂出售时,被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政稽查大队当场查获,次日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政稽查大队报案至双柏县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林权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地面积、类别鉴定意见书、林木材积、树种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作案工具、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4.9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集体及他人所有的云南松立木材积(蓄积量)6.75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发瑞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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