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14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商业街保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住**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在本市**镇**市场办公室内向被告人毕某某等人借款90000元用于赌博,完毕后剩余70000元无力偿还,后毕某某将李某非法拘禁在本市**镇**村**酒店、**公寓等地方,要求李某偿还款项。至当月7日1时许,毕某某得知李某家人报案后将李某释放。2020年6月2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路**号**商业街办公室内将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棒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9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2020年8月27日东莞**银行账户150***************和中国**银行账户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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