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63********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1984年被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3年12月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1月11日减刑释放。因吸毒2018年6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9年9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9年10月2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9年10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与民主大道十字路口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毕术喜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夹层内发现了一袋用透明自封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物(净重5.7g,编号1) 、一袋用透明自封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粉末物(净重9.24g,编号3),在毕术喜随身携带黑色挎包内的蓝黑色眼镜盒发现一袋用透明自封塑料袋封装的红色圆形片剂(净重1.49g,编号2) 、一袋用透明自封塑料袋封装的红色粉状物(净重1.9g,编号4) 。经称重,上述四袋疑似毒品物共计净重18. 33克。经宜昌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2, 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3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号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三袋毒品总净重12. 63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证据扣押决定书及照片;3.物证检验报告;4.毒品称量视频;5.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77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材料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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