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毕东村桥东**排**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2日13时01分许,被告人毕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在21渔区4小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兰蛤15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网具检验报告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禁渔期内适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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