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3********,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毕某某在自己家院内种植大量罂粟苗,2020年04月19日11时30分,经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经现场清点其种植罂粟苗为138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兰考县公安局在毕某某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建
周瑞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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