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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毕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毕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3时许,同案人毕某丙(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乐同村乐长街2号178铺发记潮汕砂锅粥门口一白色轿车旁小便后,与在此处吃宵夜的客人发生口角。随后,被害人贾某某经过上址,同案人毕某丙无故用手掐住被害人贾某某脖子、拉扯贾某某头发,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被害人黄某某、冉某某等人见状来到现场,双方继而发生打斗,同案人毕某丙、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对贾某某、黄某某、冉某某拳打脚踢,其间有使用碗碟等砸伤对方头部、背部。经鉴定,贾某某头部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左膝部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髌韧带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某、冉某某、毕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日,被告人毕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毕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龙渊

                              2020年9月21日

1.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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