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4********,彝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1********,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4********,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昂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6********,彝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昂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3********,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昂某甲、昂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6日,黄某甲与石林县西街口镇糯衣中寨村小组签定在“光梁子”山的租地协议,该地块位于**村**组**村**组**处。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毕某甲(**村小组长)得知本村土地被黄某甲、黄某乙占用后,通过本村广播组织被告人毕某乙、毕某丙、昂某甲、昂某乙等**村民到“光梁子”山与黄某甲、黄某乙协商未果后,**村民殴打黄某甲、黄某乙,毁坏二人栽种的核桃树、梨树等地上附着物,并砸坏黄某甲从李某某处租用的一台挖机。经认定,被砸坏挖机维修费合计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坏挖机(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到案经过;(4)购买修挖机部件发票;(5)石发改价认字[2017]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鉴定意见通知书;(7)租地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昂某甲、昂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昂某甲、昂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秀明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昂某甲、昂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毕某甲1388854****、毕某乙1808383****、毕某丙1375942****、昂某甲1591159****、昂某乙1588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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