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巨野县**镇**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3日刑期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巨野县**镇**庄**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毕某戊(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宗族关系非法把持巨野县**镇**村基层组织,并利用担任巨野县**镇**社区主任职务便利,垄断农村资源,逐渐形成以毕某戊为首,毕某己(已死亡)、毕某庚为成员的恶势力,并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扰乱法庭秩序、盗窃、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12月4日,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村拆迁工地打算收购旧门窗,毕某戊对许某某非议村务不满,遂指使被告人毕某乙、毕某甲和毕某辛(另案处理)殴打许某某,致使许某某受伤。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毕某乙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又协助民警劝被告人毕某甲投案。被告人毕某甲亦于当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110接处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丙、毕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江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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