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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毕某甲,曾用名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5********,汉族,初中肄业,山西**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乡**区**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甲于2020年7月6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冀R0****)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医疗交叉路口处时,经举报后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毕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朱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酒精检验报告;4.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记录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毕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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