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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1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毕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宿舍**号2010年5月14日,毕某甲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6月12日,毕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深圳市公安局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5分许,被告人毕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我区龙岗大道百合酒店路段时,车身右后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粤BS****号车车身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毕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毕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39.6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毕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处理表、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车轨迹、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现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厦**阁**。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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