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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路**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毕某甲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铭景新城B座一楼,因处理房屋漏水纠纷时与被害人柏某某发生纠纷。毕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柏某某面部,致柏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柏某某双侧鼻骨、左某某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毕某乙苏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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