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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号。被告人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毕某甲在固镇县**镇**村家中饮酒,后驾驶皖C*****号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从家中出发,沿省道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皇店加油站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刘某某驾驶的皖C*****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毕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毕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0月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毕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毕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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