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53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零时50分左右,被告人毕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宵夜档,与被害人毕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毕某甲离开现场,约一个小时后毕某甲手持一把西瓜刀回到现场,并借醉酒持刀砍伤被害人毕某乙、毕某丙。经法医学伤情鉴定,被害人毕某丙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腹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被害人毕某乙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左胸部创,属轻微伤。
2020年5月10日2时10分许,公安民警于现场抓获被告人毕某甲,现场起获作案工具刀具一把。案发后,毕某甲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甲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13719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刀具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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