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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毕某丁(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宗族关系非法把持巨野县****基层组织,并利用担任巨野县****社区主任职务便利,垄断农村资源,逐渐形成以毕某丁为首,毕某戊(已死亡)、毕某己(已判刑)为成员的恶势力,并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扰乱法庭秩序、盗窃、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

1.2012年11月24日18时许,巨野县****村民袁某某因毕某丁将生产路挖断,驾驶三轮车到毕某丁家问情况,毕某丁不在,袁某某和毕某丁的妻子魏某某发生争吵,魏某某打电话让毕某丁处理,毕某丁遂安排毕某戊带领毕某己、被告人毕某甲和毕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开车赶回家中,到了现场,毕某戊、毕某己等人从车上取出木棍共同殴打袁某某。袁某某被打晕后,毕某戊、毕某己、毕某甲、毕某庚等人用车将袁某某拉到327国道扔在路边,毕某己又将袁某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开到327国道附近扔掉。

2.2017年12月4日,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巨野县***村拆迁工地打算收购旧门窗,毕某丁对许某某非议村务不满,遂指使被告人毕某甲和毕某辛、毕某癸(均已判刑)殴打许某某,致使许某某受伤。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毕某甲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110接处警单、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乙、毕某丙、毕某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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