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县**镇**社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6日由中牟县公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刘某甲先后多次向中牟县**路“****”借款未按期偿还,为索要债务,2017年1月10日晚上,刘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梁某某(五人已被起诉)等人在中牟县**路与**路交叉口西“**”饭店内,对在该饭店就餐的被害人刘某甲及一同就餐的李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被害人刘某甲拉至“****”内,非法拘禁约两个多小时,直至其偿还人民币2000元后才得以离开。期间,张某乙(已被提起公诉)、被告人毕某甲得知被害人刘某甲被带回公司后,即赶到“**”,被告人毕某甲见到被害人刘某甲后,便对刘某甲进行殴打,之后,张某乙、刘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再次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殴打,以逼迫其还债。
被告人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毕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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