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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等八人)(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毕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92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华侨城******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毕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56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宝业绿苑**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821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蒙城县板桥集镇乌集社区**村民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至尊尚城**栋***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1X,汉族,高中文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子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92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村**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82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82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村**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1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巷**栋**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邹雪公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陆某、王某甲、李某、黄某、王某乙、方某某、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晚,张某(另案处理)、王某甲、毕某酒后在蒙城县玖隆国际大酒店一楼大厅内遇到在该酒店吃饭的王某乙(王某甲板桥老乡)、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相互打招呼后各自离开。在玖隆国际大酒店一楼大厅外,毕某听见王某乙说王某甲“嗔”,便告诉王某甲,王某甲遂追赶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等人至玫隆国际大酒店外桥头西侧,张某、毕某也紧跟赶到,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期间,李某给王某乙打电话约其吃宵夜时,李某听到电话中有争吵的声音,遂对黄某说王某乙正在与别人发生冲突。之后李某、黄某驾车至玖隆国际大酒店门口桥西侧,发现王某乙与对方争吵。李某见到王某乙后,王某乙对李某说对方(王某甲)要拿钱砸死他,李某便上前大声呵斥对方。后王某甲的父亲王某戊、王某己等人赶到将双方劝开。李某、黄某、王某乙三人驾车离开前往凯尊大酒店东侧“悦来音乐餐吧”。李某、王某乙到餐吧内就餐,黄某驾车离开。后王某乙打电话给王某丙让其到悦来音乐餐吧吃饭,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一同前往。

李某、王某乙等人离开玖隆国际大酒店后,张某让毕某打电话邀集人员。毕某按照张某的要求给陆某打电话,后又给王某甲、邹某某(小名臭臭)打电话,张某给杜某某、周某、李某某打电话。随后陆某、王某甲赶到玖隆国际大酒店门口,张某要求毕某给李某打电话,在确定李某在凯尊大酒店附近的悦来音乐餐吧吃饭后,毕某、陆某、王某甲分别驾车前往凯尊大酒店。在此期间,陆某又电话邀集陆某某和褚双军两人。在凯尊大酒店停车场,张某、毕某、王某甲、陆某、邹某某等人集合后一同前往悦来音乐餐吧门口。毕某再次给李某打电话让李某出来,李某接到电话走出音乐餐吧,见到张某、毕某、王某甲、陆某、邹某某等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随后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张某某走出悦来音乐餐吧,见到双方在争执继而开始推搡,王某丁、张某某便上前劝解。后杜某某、任某某、周某等人陆续赶到。王某乙便打电话给邱某说,有人要找他的事。李某打黄某的电话说有一帮子人在凯尊找他的事。王某丁打郁某某电话,说有人在找事。后丁某驾驶一辆皖SCD506捷豹车与邱某、葛某某赶往凯尊大酒店并停放在悦来音乐餐吧门口。郁某某驾驶一辆皖S70135白色宝马X6与郑某、方某某前往凯尊大酒店。双方人员陆续赶到凯尊大酒店东侧的悦来音乐餐吧门口。双方人员张某、毕某、陆某、邹某某、王某甲、李某、王某乙、黄某、方某某不断的发生推搡、辱骂、追撵等行为,其间蒋某、潘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等人劝阻未果,继而在捷豹车南侧、车尾处及悦来餐吧门口两侧发生多次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某等人受伤。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参与斗殴人员方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张某甲、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陆某、王某甲、李某、黄某、王某乙、方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陆某、王某甲、李某、黄某、王某乙、方某某、邹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陆某、王某甲、李某、黄某、王某乙、方某某、邹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玲

2019年6月28

附:

    1.被告人毕某、陆某、王某甲、李某、黄某、王某乙、方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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