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毕涛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毕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吴韶华,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毕涛到本市武侯区簇桥前进市场附近居民楼内,利用捡的一把钳子将受害人的门锁撬开,将屋内的一台惠普暗影精灵4RPO笔记本电脑及一台佳能6D单反相机盗走。被告人毕涛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单反相机丢弃。

2020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毕涛到本市武侯区金花镇**村**组**路**号住户家中,将受害人放在客厅桌上的一部蓝色手机及卧室床头边上的一个女士小包盗走,包内有蓝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荣耀HONOR 8X(6+128G)手机和OPPO A5(4+64G)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136元。被告人毕涛以7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卖给本市武侯区簇桥金兴中路154号手机铺子。

2020年10月19日17日许,被告人毕涛在本市武侯区**街**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值认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入户盗窃两次,盗窃金额较大,具有刑事犯罪前科,且构成累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毕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