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毕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2********,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现住该地。因赌博,于2006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生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市场东侧平房,被告人毕生以**赛鸽俱乐部名义,通过举行赛鸽比赛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进行押注,参赌人员达280余人,赌资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远程库人口信息查询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赛鸽俱乐部参赛费表格、赛事规程、各赛事成绩单、说明、信鸽协会赛事通知、邀请赛规程、安保方案、银行对账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令、借款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马某甲、毕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庞某某、孙某某、郝某某、王某某、于某甲、吴某某、袁某某、马某乙、何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赵某某、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赛鸽俱乐部网页);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生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毕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毕生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毕生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9册(内含光盘1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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