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毕绍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7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毕绍强曾因结伙滋事伤人,于1997年11月14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绍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毕绍强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单元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
2.2018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毕绍强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附近的一个教堂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3.2018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毕绍强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单元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4.2018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毕绍强在上述地点欲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随后在被告人毕绍强身上、家中、车库查获可疑晶体12包。经检验,被查获9包可疑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净重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毕绍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绍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进行毒品贩卖活动,贩卖毒品数量共计6.6克,属情节严重,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
检 察 员: 王 海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毕绍强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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