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毕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2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毕胜即多次从事贩毒活动。2020年10月初,寄件单号为“73139459******”、收件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收件人为“刘某某”的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包裹从云南省沧源县邮寄至重庆市江北区。2020年10月13日,毕胜得知上述包裹已到达收件地址,为避免行踪败露,遂找人代取包裹,但无果。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卫生服务站旁的菜鸟驿站将前来取包裹的毕胜抓获,在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共计净重1658.5克,经检验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15.7%-16.2%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片剂;2.书证: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江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提取、扣押、封存、称重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胜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65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毕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鹏
2021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毕胜现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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