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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贤东交通肇事案)_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毕贤东,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东县**镇**村**组村民,住克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克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贤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毕贤东驾驶黑B****9号本田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公路3公里处,驶入公路西侧沟内,造成乘车人徐某甲(殁时64岁)当场死亡,乘车人徐某乙(61岁)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毕贤东逃逸。经克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贤东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毕贤东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归案被取保候审后,前往外地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9月7日,毕贤东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工作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纪实、侦破经过、是否涉黑涉恶说明、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承诺书、无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尸体火化证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证人徐某丙、徐某丁、毕某甲、姜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毕贤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贤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贤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毕贤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并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毕贤东有期徒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恕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毕贤东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本案全部证据和材料。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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