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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仕冲、陈志贵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毛仕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街**村委会**小组。2009年12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志贵,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身份证号码5326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村民小组。

上述被告人均于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仕冲、陈志贵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仕冲、陈志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毛仕冲为从中赚取差价,在与“阿杰”联系好代购毒品事宜后,伙同被告人陈志贵返回云南省购买毒品。2020年1月1日到达云南省后,由被告人毛仕冲联系上家购买价值12000元毒品2小包。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志贵携带毒品伙同被告人毛仕冲搭乘号牌为粤JD0****的小汽车从开平市来到台山市准备与“阿杰”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1时许,在台山市大江镇渡头大道118号路边处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志贵处缴获毒品2小包,共重79.74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仕冲、陈志贵的供述。

2、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相关书证。

8、电子数据。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毛仕冲、陈志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仕冲、陈志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毛仕冲、陈志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仕冲、陈志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仕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被告人陈志贵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绮红

检察官助理:伍静娈

 202056

附:

    1、被告人毛仕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志贵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十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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