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毛俊伟,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河南省郑州市**镇**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期**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俊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毛俊伟伙同他人在闽侯县**镇**路**广场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何某甲,对何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导致何某甲脾破裂。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毛俊伟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俊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俊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俊伟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俊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俊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俊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3月23日
附注:
(一)被告人毛俊伟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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