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毛允蔊,曾用名扣弟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9********,彝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
被害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雅安市汉源县**镇。
被害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允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某、古某某、蒋某某、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时35分许,被告人毛允蔊、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古某某与陈某某等十余人在雨城区挺进路三味签串串店吃麻辣烫。期间,陈某某约被告人毛允蔊到店外路边说话。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与朋友数人从路边经过。被告人毛允蔊因被害人杨某某看了他一眼,与杨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杨某某被被害人周某某劝走,准备去三味签串串店旁边的豆浆油条店吃饭。被告人毛允蔊右手持刀冲上去踹了杨某某一脚,自己也摔倒在地。被害人杨某某和周某某随即用拳头打毛允蔊,被害人张某某也冲上去用拳头打毛允蔊。毛允蔊持刀乱挥乱捅。被告人郑某某、古某某随即从三味签串串店冲出来帮被告人毛允蔊打架。在殴打过程中毛允蔊持刀对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三人捅杀,最终致使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告人郑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还将其推倒在路边花坛上,并准备继续殴打被害人杨某某时,被人劝走。被告人蒋某某见被害人张某某正在与被告人毛允蔊打斗,遂勒住张某某的脖子将他拖走,被告人曹某某随手拿起店外凳子打在张某某背部,又在张某某头部打了两拳。被告人蒋某某卡住被害人张某某的脖子,将其推到卷帘门上后被陈某某劝开。被告人郑某某还欲冲上花坛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被被告人古某某抱住劝走。被告人毛允蔊、蒋某某、曹某某先后离开现场。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正欲离开的被告人郑某某、古某某抓获。当天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雅州大道一出租屋内将毛允蔊抓获。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到河北派出所自动投案。
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川元鼎[2019]临鉴字第244号、241号、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 1、杨某某的“胃破裂伤,十二指肠2处破裂伤,空肠4处破裂伤;全腹膜炎”等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贰级、重伤贰级;2、杨某某的“胰腺裂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壹级;3、杨某某的“外伤性肠系膜血管裂伤出血;后腹膜血肿”等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贰级;4、杨某某的“胸壁多处裂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5、张某某的“膈肌穿孔”经手术治疗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贰级;6、张某某的“胸壁穿透创”经手术治疗后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贰级; 7、张某某的“外伤性胃及太网膜裂伤出血”经手术治疗后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贰级。8、周某某的“左侧腹股沟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郑某某、古某某、蒋某某、曹某某已各自赔偿被害人张某某7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5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允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郑某某、古某某、蒋某某、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毛允蔊、郑某某、古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郑某某、古某某、蒋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允蔊、蒋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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