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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先政盗窃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毛先政,男性,绰号“毛政贝儿”,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2017年10月30日,毛先政犯盗窃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先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先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9时左右,在桑植县**镇廊桥边上一卖鸡蛋的摊位边,被害人谷某某买完鸡蛋后将自己的一部VIVOX7手机放在衣服右边口袋里,被告人毛先政趁其不备,将其手机扒走。2020年4月6日9时许,在桑植县**镇**巷子一店外,被害人彭某某买东西时,毛先政趁其不备,将其放在衣服口袋里面的一部VIVOY93手机扒走。同日1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桑植县**镇梅尼超市外逛街时,毛先政面对其走去,趁两人相撞时,将周某某放在红色上衣左边口袋里的一部OPPOA57t手机扒走。经桑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于2020年4月6日的合理价值为1045元。

2020年4月6日,侦查机关依法将从被告人毛先政手里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毛先政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谷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资料、桑植县价格认证中心桑价认定[2020]14号价格认证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2.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先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先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先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先政已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先政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毛先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先政为吸毒而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先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孝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毛先政现被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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