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先欢、蔡福阔等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523号

被告人毛先欢,别名金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86********,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福阔,别名蔡东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时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毛先欢蔡福阔冯某某共谋由蔡福阔冒充成功人士蔡东海取得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蔡福阔向被害人李某甲虚构能够在知富通平台上赚取高额利润,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立案后被害人收到退赔款人民币55万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蔡福阔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兴街格林豪泰326房间被民警查获。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毛先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迎春宾馆内被民警查获。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站火车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冯某某共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纪超丽

2019年1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4.证人名单

5.附硬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