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523号
被告人毛先欢,别名金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86********,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福阔,别名蔡东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时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毛先欢、蔡福阔、冯某某共谋由蔡福阔冒充成功人士蔡东海取得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蔡福阔向被害人李某甲虚构能够在知富通平台上赚取高额利润,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立案后被害人收到退赔款人民币55万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蔡福阔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兴街格林豪泰326房间被民警查获。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毛先欢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迎春宾馆内被民警查获。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站火车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冯某某共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纪超丽
2019年1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蔡福阔、毛先欢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4.证人名单
5.附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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