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毛某某,外号“老头”,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于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毛萼,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于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毛萼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5日至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娄底市娄某某城区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毛萼明知毛某某系贩毒人员,与毛某某约定,由毛萼介绍吸毒人员到毛某某处购买毒品,毛萼从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毒资中收取一定的交通费用后,再将剩下的钱给毛某某,并且由毛某某为其提供免费的毒品吸食,两被告人一起多次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6日12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与毛萼联系,要购买半个货,即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微信支付了200元给毛萼,毛萼将其中的19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毛某某,并到毛某某在涟钢大市场兰猫幼儿园的住处拿到了冰毒,随后毛萼在娄底东方医院通往涟钢大市场的大马路边上将毒品交给了彭某某。
2.2019年7月21日17时许,一个叫“鹏哥”的人与毛萼联系,要购买半个货,即0.3克冰毒, “鹏哥”要其朋友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钱给毛萼,后毛萼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毛某某,并到毛某某在涟钢大市场兰猫幼儿园的住处拿到冰毒,再将毒品送到了娄某某骏怡酒店,给了李某某等人。
3.2019年7月23日22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与毛萼联系,要购买半个货,即0.3克冰毒,并微信支付了200元给毛萼,随后毛萼将钱通过微信转给毛某某,并到毛某某在涟钢大市场兰猫幼儿园的住处拿到毒品,后毛萼在东方医院通往涟钢大市场的大马路边将毒品交给了李某某。
4.2019年7月24日22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与毛萼联系,要购买半个货即0.3克冰毒,并微信支付了200元给毛萼,随后毛萼将钱通过微信转给毛某某,并到毛某某在涟钢大市场兰猫幼儿园的住处拿到毒品后,毛萼在娄底八中处将毒品交给了李某某。
2019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涟钢大市场兰猫幼儿园7楼702房间将毛某某、毛萼抓获归案,并当场从毛某某处扣押疑似冰毒0.25979克、疑似麻古0.0685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麻古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毛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微信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毛萼及同案人员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提取及称量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毛某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毛萼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萼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毛萼均系主犯;被告人毛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毛萼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毛萼均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毛萼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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