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毛剑辉,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街。因吸毒于2007年2月23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仟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钢星,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阳山县**镇**街一自建房。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2月23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仟元;于2012年10月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4月29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于2013年5月20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剑辉、黄钢星涉嫌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毛剑辉、黄钢星、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07年12月7日,因被告人毛剑辉等人殴打了阳山县**镇**村的唐某某,该村村民黄某甲、黄某乙、毛某甲等人遂前往**镇**街与被告人毛剑辉等人理论。梁某某(已判刑)得知后,指使被告人毛剑辉、黄钢星及王某某(已判刑)等人携带猎枪、刀具等器械在**街与上述**村民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黄某甲、黄某乙、毛某甲、黄某丙、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毛某乙、文某某、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剑辉、黄钢星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检测报告书;
5. 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2月7日下午(农历除夕),成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因成某乙轿车追尾一事前往阳山县**镇**街现场与被害人陈某乙等人协商后表示互不追究。事后,陈某甲对陈某乙等人协商过程中的责备心生不忿,遂纠集被告人冯某某及陈某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木棍在**镇政府对面对陈某乙以及被害人陈某丁、陈某卯进行殴打,致陈某乙、陈某丁、陈某卯受伤。经鉴定,陈某丁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戊、陈某已、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丁、陈某卯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文书;
6.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剑辉、黄钢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钢星、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剑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剑辉、黄钢星、冯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毛剑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黄钢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璐
检察官助理:吴尚思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毛剑辉、黄钢星、冯某某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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