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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勒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毛勒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6********,景颇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村民委员**小组**号。2011年8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8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勒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毛勒成窜至本县福应街道**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村村道处的轿车车门未锁,且当时陈某某在车内副驾驶室睡觉,毛勒成趁机将滑落在陈某某脚边的华为P30手机一部偷走。陈某某醒来后发现手机被偷,遂召集亲戚帮忙一起在村里寻找小偷,毛勒成因觉得被人发现而将手机丢弃在河坑内并躲在**村**路**-**号门前的猪圈旁,被陈某某发现抓住后报警。后手机被被害人陈某某找回,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信息截图、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勒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勒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勒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勒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勒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勒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检察官助理:张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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