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毛二蛋),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以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顺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以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吉磊,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个体,住砀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毛吉磊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毛吉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以毛吉磊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传顶(绰号毛四花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毛传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吉晔,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毛吉晔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毛吉晔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以毛吉晔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帅,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杜帅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杜帅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住砀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白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以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队。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决定逮捕,同年1月15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队。被告人毛某乙因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队。被告人毛某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毛传顶、毛吉晔、毛吉磊、杜帅、白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毛吉磊、毛吉晔、毛传顶、杜帅、白某某、毛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砀山县**镇**村、砀山县**镇**关、**关等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毛吉磊、毛传顶、毛吉晔、杜帅、白某某贤参与犯罪组织,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一)聚众斗殴罪
1、2011年2月11日下午,许某甲了解到离家出走的女儿许某丙住在砀山县“**宾馆”,前去寻找时,与宾馆老板李某甲发生争吵。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培接到家人电话得知情况后,遂邀集毛某某和韩某某、尹某某等人到达宾馆。经许某甲电话联系,其弟弟许某乙也到达**宾馆,并与李某乙、毛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毛某某、杜帅和李某乙等人殴打许某乙超民,致许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许某乙的伤情为轻伤。
2、2013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杜帅和谭某某等人在砀山县一饭店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杜帅邀集杜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在砀山县砀**镇**关殴打谭某某,杜帅持棒球棍击打谭某某致谭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杜帅家人赔偿了谭某某医药费。
(二)寻衅滋事罪
1、2008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邀集秦某某,将在砀山县**花园看牌的林某某喊出门外,无故进行殴打,致林某某面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林某某伤情为轻伤。
2、2009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毛吉磊、毛吉晔以邻居纪某甲在门口路上放置一段时间的楼板影响其车辆通行为由,酒后在纪某甲家门口吵骂,被告人毛传顶也赶到现场,纪某甲、纪某乙和家人出来后与毛吉磊、毛吉晔、毛传顶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毛吉晔头部受伤。后纪某甲、纪某乙等人回到家中并关闭大门,被告人毛某某又带领多人持钢管、砍刀到达现场,对纪某甲家大门进行砍砸。
3、2010年11月6日,毛吉磊、唐某某因给工地送料一事,与李某戊等人在砀山县**工地发生矛盾,唐某某被打后报警,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将毛吉磊、唐某某等人带至砀山县公安局处理。接到毛吉磊电话后,被告人毛吉晔、毛某某带人赶到该工地,意欲殴打李某戊的叔叔李某己志合,李某己被李某庚喊到李某戊停放在该工地门口路上的轿车,并驾车迅速离开,被告人毛吉晔、毛某某等人持木棍等物品追砸轿车,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2500元。
4、徐某某因缺少资金从毛某某处借款,因徐某某还款不及时,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毛某某安排被告人白某某跟踪徐某某十多日,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三)敲诈勒索罪
1、2009年12月份期间,毛传顶因肾结石在砀山县**医院治疗,入院当天常规检查即发现毛传顶肝损伤。手术后毛传顶就以碎石治疗效果不好和感染丙肝为由,要求医院为其治疗,并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砀山县**医院要求毛传顶经司法途径解决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被告人毛传顶不同意,并多次到砀山县**医院吵闹,严重影响了该院正常医疗秩序。砀山县**医院被迫于2010年2月4日与毛传顶签订协议,2010年至2018年砀山县**医院共支付毛传顶255843元。
2、2010年至2014年期间,砀山县**医院新院承建期间,**村村民到医院闹事,要求医院将部分工程交给村民承建、为村民解决工作等,医院被迫多次找**村书记王某甲协调,经王某甲推荐,毛某某、毛吉磊也出面协调村民闹事。期间毛某某的父亲毛某丁多次带领**村村民到医院闹事,被告人毛某某、毛吉磊以帮助医院协调村民闹事为由,要求医院领导为其安排工作。砀山县**医院被迫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支付毛某某、毛吉磊“协调费”96000元。
3、2015年1月11日,在砀山县**小区附近,毛某某驾驶的奥迪车与王某乙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电话邀集被告人毛某某、毛某甲、毛吉磊等人前来架势示威,被告人毛某某又邀集了被告人白某某和杜帅。王某乙报警、报保险,出警人员及保险人员到达现场拍照后,毛某某等人又带着王某乙到砀山县**小区协商赔偿一事,并威胁王某乙不赔偿不能把车开走,王某某被迫在答应给毛某某修车的前提下又支付给毛某某25000元赔偿金。
(四)强迫交易罪
1、1993年仝某甲以2.2万元购买毛传顶的砀山县**村房屋四间,由其女儿、女婿李某辛居住。居住期间李某辛又加盖二层,至2009年搬离。后被告人毛传顶将该房屋锁上,并在院里养狗。过年期间李某辛到该房屋贴春联,毛传顶及其家人拒绝开门并吵骂。后毛传顶得知**村要拆迁,多次到仝某甲家中滋扰、纠缠,致使仝某甲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2017年初,仝某甲被迫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毛传顶。后该房屋拆迁时,共赔偿现金24.7095万元和**小区123.25平方房产一套。
2、2018年4月,位于砀山县**村的砀山古城在承建过程中,李某壬通过招投标中得砀山古城围栏工程。被告人毛某乙得知李某壬施工后,组织多人开会商议,并和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毛吉磊、毛某甲、毛某丙等人到达围栏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意欲让李某壬退出该工程。李某壬被迫拿着合同找村干部协调,毛某乙认为李某壬签订合同价格较低、利益较小,让李某壬撕毁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李某壬不愿意,被迫停工多日,共造成损失2930余元。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毛某某经营理财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30.9余万元,用于高额放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金融管理秩序。
(六)诬告陷害罪
2009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毛吉磊、毛吉晔、毛传顶与纪某甲、纪某乙发生争吵、厮打后,毛吉晔头部受伤。后被告人毛某某电话联系砀山县**乡**医院院长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助毛吉晔将伤口扩张。毛某某、毛吉磊、毛某某、毛吉晔等人开车至**乡**医院,刘某某安排医生汪某某将毛吉哗伤口扩大。后毛吉晔等人又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治疗。毛吉晔扩大后的伤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纪某乙因此被砀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卷、刑事拘留,并因此赔偿毛传顶家现金及宅基地。
(七)违法事实
1.1997年的一天,毛传顶与仝某乙发生口角冲突,毛某乙持匕首将仝某乙捅伤。仝某乙痊愈后,毛某乙、毛某某、毛吉磊等人持械到仝某乙上班处,欲再次殴打仝某乙,后仝某乙父母等人到场,打仝某乙一巴掌并让其跪地,毛家人才散去。
2.1998年的一天,毛传启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冲突,毛吉珠持水果刀将杨某某捅伤,后赔偿给杨某某4000元钱。
3.2000年的一天晚上,赵某某因琐事与毛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赵某某逃跑后,毛某乙、毛某某、毛吉磊、毛某戊等人持枪到赵某某家,因未找到赵某某本人,为泄私愤开枪威胁赵某某家人并对家具、电器等物品进行打砸。
4.2006年毛某某在本村垫集体所有的坑塘时,村民王某丙前去阻止,毛某某将王某丙打伤住院。
5.毛某丙岳父及毛某乙的合伙人与薛某某有经济纠纷,2008年2、3月份一天,毛某乙邀集毛某丙、毛某甲、王某丁,开车将薛某某送女儿到城里上学所乘坐的车辆别停,毛吉珠对薛某某进行殴打。
6.2008年2月9日,在砀山县钻石钱柜门口,毛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程某某所乘坐的车辆,程某某等人下车理论时,毛某某殴打程某某。
7.李某葵母亲在砀山县**医院治疗时,与医生发生矛盾纠纷,2014年9月11日,在李某葵的邀集下,毛吉晔带人到该医院殴打李某甲1、吕某某,住院期间吕某某两颗门牙掉落。
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毛吉磊、毛吉晔于2019年7月19日被抓获;被告人毛传顶于2019年7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抓获;被告人杜帅于2019年8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毛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毛某乙于2019年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毛某丙于2019年8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纪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毛传顶、毛吉晔、毛吉磊、杜帅、白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检验鉴定书;
6.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毛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某某为报复他人,参与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毛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吉磊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毛吉磊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毛吉磊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传顶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买商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毛传顶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毛传顶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吉晔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毛吉晔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毛吉晔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杜帅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帅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杜帅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某无事生非,随意跟踪他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严重;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被告人白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白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某甲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毛某甲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毛某甲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毛某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毛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化懂
赵红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现羁押于安徽省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毛吉磊、毛吉晔、毛传顶、白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杜帅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丙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