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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同盛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0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组。201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5时38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74号对面的人行道附近,趁被害人邓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苹果牌IPHONE 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0元)。得手后,被告人毛某某当场被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冼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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