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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学寸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毛学寸,冒名陈佰治,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6****31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宁波****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学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学寸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毛学寸在宁波******管件有限公司承包管理食堂期间,虚构需要大米和食用油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窦某某、付某某、俞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施某某等人的大米和食用油,后销赃用于个人挥霍,共计货款人民币432 839元(以下币种同)。

案发前,被告人毛学寸已付被害人俞某某、付某某及施某某等人部分货款共计39 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销售清单、配送单、收条、食堂承包合同等;

2.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窦某某、付某某、俞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施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毛学寸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学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学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学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春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毛学寸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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