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毛宁,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泗阳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毛宁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 年6月1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9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20年3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泗阳向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邵某某欲购买冰毒(学名甲基苯丙胺),通过张某某的介绍找到被告人毛宁,被告人毛宁后与耿某某联系欲购买2000元冰毒,邵某某开车带被告人毛宁至泗阳与沭阳的交界处,邵某某向被告人毛宁支付2300元。被告人毛宁下车至耿某某车内购买约0.6克冰毒并交给邵某某,并从中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宁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宁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毛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宁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59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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