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毛宗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巷**号)。被告人毛宗惠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毛宗惠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宗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毛宗惠至丹阳市张家村**号,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屋内蒙牛特仑苏牛奶1箱、伊利谷粒多核桃燕麦牛奶1箱、光明纯牛奶1箱、达利园派1箱、一元硬币12枚。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2元,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74元。
被告人毛宗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毛宗惠的供述与辩解;4.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宗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宗惠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宗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亚军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宗惠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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