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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家荣、曾惠立等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毛家荣,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州**甲博物馆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荟**幢**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曾惠立,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44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州**甲博物馆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巷**号)。

被告人唐海文,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州**甲博物馆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号)。

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听取了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各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先后设立广州**乙博物馆有限公司、**博物馆(广州)有限公司等多个以博物馆为名的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10月,毛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成立**博物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温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下设业务部、行政部,副总经理分管不同业务部,各业务部设总监、副总监对部内业务员进行管理、指导。**公司通过网络收集、购买被害人信息,后由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向被害人谎称公司可以帮助出售藏品、邀请被害人至公司对藏品进行鉴定或将藏品图片发送给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假装鉴定专家对藏品进行虚假鉴定后,业务员谎称被害人的藏品系真品、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随后,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监在业务员的配合下对被害人藏品进行夸张报价,谎称公司可以提供展览等服务帮助被害人拍卖、对接私人买家,再谎称已联系到买家但需要办理相关证书向被害人骗取办理证书费用。**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监、业务员共同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各被害人鉴定费、服务费、办理证书费用等,所骗取的全部金额作为个人业绩,每人按照不同比例提成。广州**乙博物馆有限公司亦采用上述方式进行诈骗。

被告人毛家荣于2019年10月至11月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管理业务部五部(10月)、六部,指导、配合手下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谭某某、蒋某某、敖某某等34人处骗得人民币77万余元。被告人曾惠立在**公司担任业务部五部总监、副总经理期间,指导、配合手下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杨某甲等36人处骗得人民币71万余元。被告人唐海文在**公司担任业务部六部总监期间,指导、配合手下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肖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等19人处骗得人民币39万余元。

被告人毛家荣于2019年6月至8月在广州**乙博物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部六部总监期间,指导、配合手下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杨某乙、曾某某、蒙某某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手下业务员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民币23000元;业务员被告人唐海文骗得被害人杨某乙、曾某某人民币48000元;业务员成某某骗得被害人蒙某某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转账截图、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林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家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海文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家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毛家荣、曾惠立、唐海文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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