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毛平生,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平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东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8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7月9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平生与被害人蒋某甲常在一起做工,二人关系较好。2019年3月18日11时许,蒋某甲至毛平生家修犁,随后二人在毛平生家吃中饭,席间二人均饮用自制的米酒数杯。饭后,蒋某甲离开毛平生家;毛平生躺在床上休息。15时许,毛平生被蒋某甲持木棍捅醒。毛平生被捅醒后,心中不悦;后又发现家中装酒的塑料桶和电饭锅等物品被砸烂,遂极为恼怒。此时,蒋某甲持木棒追打毛平生,毛平生遂拿起饭桌旁的木椅朝蒋某甲头上砸去,致其头部出血后放下木椅,回到自己卧室。蒋某甲继续跟随毛平生。毛平生遂再次走出卧室拿起木椅朝蒋某甲胸部猛击一下,致蒋某甲倒地;后再次持木椅朝蒋某甲头部猛击一下。其后,毛平生发现蒋某甲死亡,遂将蒋某甲尸体拖至离家不远的水塘中。当日23时许,蒋某甲尸体被村民发现。经法医鉴定,蒋某甲系被钝器击打头面部、胸部致:1.颧骨、颅骨骨折、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2.胸前部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肺中下叶根部及纵膈钝性撕裂、主动脉钝性撕断,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毛平生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血迹、木椅等;
2.书证--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证人蒋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毛平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平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伶俐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毛平生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讯问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