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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建华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毛建华,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盐边县**镇**村**组**号。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毛建华到攀枝花市西区攀煤总医院找人未果后遂起盗窃念头,并窜至攀煤总医院骨科二楼31号病房,趁病人刘某某正在睡觉之机,盗走刘某某放于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Y97型手机。2020年5月15日,经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vivoY97手机于2019年3月的市场(二手)零售平均价格为1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毛建华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建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建华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唐典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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