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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建国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毛建国,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号。被告人毛建国曾因盗窃,于2014年1月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毛建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毛建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毛建国在本市西来镇新纪元小区菜场摊位,乘隙窃得黄某某黑色女式拎包内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毛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毛建国持有的人民币110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拍摄的人民币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建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建国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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