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毛振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振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毛振龙谎称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中国建筑**有限公司的郑州市**区**村改造项目整体工程,并伪造了其公司与中国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在骗取被害人郑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信任后,于2016年9月11日与朱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骗取朱某某工程质量履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底,被告人毛振龙提供其本人照片,让他人伪造姓名为赵某某的假身份证一张以及身份为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假工作证一个。毛振龙将假身份证和假工作证放在其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火车站纪念塔附近的办公室里,后被群众发现并提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汤某某、安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毛振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振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毛振龙提供照片交由他人办理假工作证、假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振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永
检察员:高菁菁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假工作证一张、假身份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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