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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文涛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毛文涛,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路**公司对面二楼(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毛文涛曾因吸毒、容留吸毒,于2019年4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9年3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12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毛文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文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文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3日期间,被告人毛文涛趁工友吴某某不备,使用吴某某的手机号码及其偷看到的验证码,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吴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并利用事先知晓的吴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私自修改其支付宝交易密码。后被告人毛文涛分多次将被害人吴某某支付宝花呗、备用金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转账至其朋友的支付宝账号,再提现使用,共计窃得人民币6648.57元。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毛文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文涛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文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文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文涛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卫其

检察官助理:秦湘云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毛文涛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732728****。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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