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广州海警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广州海警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侯某某2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侯某某受人指使前往东莞虎门河仔码头,由快艇载两人登上一艘无船名船号木船,后毛某某、侯某某驾驶木船跟随快艇至深圳赤湾码头对开海域,从一艘大铁船上过驳冷冻肉制品,在返回至广州市南沙区大虎山附近海域时被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木船装载的冻品为冷冻猪耳,共计15.33吨,总价格人民币50.589万元,标称产地不详,非准入,属于我国禁止进口肉类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木船、冻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海图等书证;
3.被告人毛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春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526****;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木船1艘、冻品一批,现存于广州海警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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