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568号
被告人毛某某,性别:**,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5222001********,**族,**文化,上海**管理学校学生,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庄组,住本市**路**弄**幢**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性别:**,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202001********,**族,**文化,无业,住本市奉贤区**开发区**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9********,**族,**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坊村**组**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经预谋,由孙某某寻找未取得驾驶证的未成年被害人王某甲并唆使其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毛某某、张某某另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在本区夏泰浜路天钥桥南路路口附近故意刹车造成王某甲驾驶车辆追尾。事发后,毛某某、张某某以王某甲系无证驾驶为由,向其勒索人民币6万元“私了”,后又向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勒索人民币6万元(后降至3万元),因王某甲及其父亲均拒绝赔偿而未果。
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屏、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物损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毛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毛某某等人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毛某某、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捷
2020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于住处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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