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1日到行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行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宇某某、段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行唐县**村村民段某甲明知毛某某等人承包其农田用来非法采砂,仍于2019年4月11日将自家农田以每亩3.6万元的高价出租给毛某某、宇某某,使其在租赁的农田地挖砂卖砂,毛某某等人挖砂卖砂行为致使该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行唐县公安局在侦查中,通过调取宇某某卖砂银行流水,根据被告人毛某某、宇某某的供述,认定毛某某、宇某某二人非法采矿的非法收入为130655元。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张某某、王某某、段某乙、刘某甲、郭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以高额租赁费租赁行唐县安香乡笔尾村村民段某丙、杜某某、段某甲、段某丁4户农田地实施非法采砂卖砂。段某丙、杜某某、段某甲、段某丁明知张某某等人承包其农田用来非法采砂,仍将农田出租。经调取段某乙、刘某甲、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刘某甲等人非法销售收入为160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宇某某、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宇某某、段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英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宇某某、段某甲现均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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