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2015年8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2016年9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县**镇**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岳阳县**镇**社区**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2018年10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马某某等人商议用电网到岳阳县东洞庭湖捕鱼。并分工由毛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打听执法部门的动向、确定捕捞的水域和时间,所捕渔获物变卖后按三七分成,毛某某得三成。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月14日,使用电网捕鱼6次,捕获渔获物共2670余斤,销售得款二千余元,其中陈某某参与6次,捕获渔获物1563斤,宋某某、曾某某参与6次,捕获渔获物1108斤,马某某参与3次,捕获渔获物1213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8日晚,毛某某打电话给上述被告人,说今晚可以到东洞庭湖的煤炭湾水域捕鱼,陈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接到指令后各自组装电捕工具,陈某某驾驶一条船,宋某某、曾某某驾驶一条船,于当晚在煤炭湾水域分别用电网捕捞二个多小时,陈某某捕得渔获物约100斤,宋某某、曾某某捕得渔获物约90斤,共190斤,销售得款380元,毛某某分得110元。
2、2018年11月4日晚,陈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接到毛某某的指令后,按上述方式在东洞庭湖麻塘水域用电网捕鱼二个多小时,其中陈某某捕得渔获物约200斤,宋某某、曾某某捕得渔获物约100斤,共300斤,销售得款500元,毛某某分得140元。
3、2018年11月20日晚,陈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按毛某某的指令在煤炭湾水域电网捕鱼约100斤。
4、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陈某某、马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按毛某某的指令在煤炭湾水域用电网捕鱼约100斤。
5、2018年12月26日晚,陈某某、马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按毛某某的指令在洞庭湖大桥下电捕鱼580斤,其中,陈某某、马某某驾驶的船捕鱼约300斤,宋某某、曾某某驾驶的船捕鱼约280斤,销售得款共1100元,毛某某分得330元。
6、2019年1月13日21时许,陈某某、宋某某、曾某某、马某某按照毛某某的指令,驾驶两条船从洞庭湖大桥水域至桂花园水域用电网捕鱼,14日0时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从陈某某、马某某驾驶的捕捞船上查获渔获物862.9斤,从宋某某、曾某某驾驶的捕捞船上查获渔获物538.7斤,共计1401.6斤。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自动向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地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捕捞工具、渔获物照片;2、称重记录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马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捕捞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8月14日
附:
1、五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毛某某1881702****,宋某某1397508****,陈某某1376209****,曾某某1507302****,马某某1597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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