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河源村**号。无前科。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我院决定逮捕毛某某,同年8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我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其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镇**号。官某某于2012年8月因盗窃罪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自动投案并于当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我院决定逮捕官某某,同年8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杨某某(在逃,尚未归案)建立名为“大家一起浪起来”的微信赌博群(至案发时止,群内成员共为82人),组织群成员利用“清龙十三张”手机软件参与“十三道”赌博。杨某某雇佣毛某某负责白天在群内开赌博房间、资金结算并收取房费(每局60元);雇佣官某某负责晚上在群内开赌博房间、资金结算并收取房费(每局60元)。自2018年6月至9月,杨某某共收取房间费4311笔(每笔人民币60元),共获利人民币258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群成员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商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邱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官某某为杨某某(在逃,未归案)建立的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十三道”开房间、进行资金结算并收取房费,帮助杨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58660元,情节严重,该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该两人的刑事责任。毛某某、官某某在杨某某所建立的微信赌博群中起辅助作用,两人均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毛某某、官某某两人在侦查机关网上追逃后能主动投案,且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毛某某系初犯,且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上缴部分违法所得至国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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