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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陵县人,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毛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购进HEETS、Fiit、万宝路iQOS等品牌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通过互联网、微信进行销售,现查明向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共计233099元。2019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内、兰山区**速运**路速运点等地查扣尚未销售的HEETS、Fiit、万宝路iQOS等品牌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374条,价值100425元。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购进HEETS、Fiit、万宝路iQOS等品牌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通过互联网、微信进行销售,现查明向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电子烟制品共计113230元。2019年3月26日,公安民警在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单元**室的车库、**小区中通快递柜、罗庄区顺丰速运**速运点等处查扣被告人张某某尚未销售的HEETS、Fiit、等品牌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375.2条,价值89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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